(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515号蔡某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明,男,31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思平、蔡奋峰,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明及辩护人张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4日14时54分,被告人蔡某明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粤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152.42%的货物,沿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由北往南驶至64KM+100M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遇行进方向信号灯为红灯,同向行驶的蓝根驾驶粤Y*****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前方同车道等候通行,被害人杨剑波驾驶贵D*****号二轮摩托车在右侧非机动车道等候通行,连达常驾驶粤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及黄楠驾驶粤W*****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左侧车道等候通行。由于被告人蔡某明驾车行驶至出事路段,没有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进入路口前没有减速慢行,发现刹车效果差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导致粤H*****号车车头右侧先碰撞粤Y*****号车尾部,致该车向左侧翻并碰撞路右外水泥墩,湘E****号车所装载的货物被抛离车厢砸压被害人杨剑波及摩托车,继而粤H105**号车车头碰撞粤W*****号车尾部,粤W*****号车被撞后向前冲再碰撞前方粤E****挂号车尾部,造成被害人杨剑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杨剑波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和胸腹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明的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部分损失。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明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蓝某、陈某咸、黄某、连某常、周某河、莫某敏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明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司法鉴定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保险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预付收据,磅码单,送货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明所提系受人雇佣开车,不能决定货物重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蔡某明作为职业货车司机,出车前理应检查车辆的制动性能及车辆装载情况,却仍违法驾驶具有安全隐患、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并导致发生了一人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思平所提车辆超载情况已在事故认定中作出评价,不宜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因车辆超载而加重被告人蔡某明的责任,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明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思平所提对被告人蔡某明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甘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