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3号陆瑞玲与吴四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陆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吴某甲,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李耀威。原告陆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原、被告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原、被告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债权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或债权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原、被告的儿子已经年满十三周岁,除此外,不存在其他特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特殊情况。十、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原、被告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原、被告没有主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成年,儿子日后如有其他重大疾病,医疗费由双方共同负担;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十四、被告的答辩意见:原、被告双方在1998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结婚至今已经十多年,双方存在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家境虽然不算富裕,但家庭幸福美满;因被告是在佛山市南海区工作,工作地点离家庭相对比较远,未有条件购买交通工具,故被告无法每天都回家,加上日常生活的烦琐事情,难免造成夫妻双方有点小摩擦小矛盾,但这绝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希望原告能珍惜与被告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念及儿子和幸福的家庭,撤回起诉,不要与被告离婚。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的维护和发展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珍惜;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并肩解决生活上出现的各种困难和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为创造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环境而付出努力。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甲从认识到自由恋爱,经过两年多的充分了解才走进结婚礼堂,结婚至今已有十四年多,婚生儿子吴某乙已经十三岁,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磕磕碰碰,但夫妻在这十多年的生活过程中,风风雨雨,一路走来,共同应对,说明了原、被告在艰辛的家庭生活中建立了相当深厚的夫妻感情,只要能相互尊重对方,彼此包容,珍惜十多年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体谅关心对方的内心感受,加强沟通,共同应对生活中带来的种种困难,原、被告完全可能建立起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故其儿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家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