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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明与被执行人安录、马立慧、安士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安录,马立慧,安士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董明。被执行人安录。被执行人马立慧。被执行人安士奎。申请执行人董明与被执行人安录、马立慧、安士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