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尤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郑某某,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赖水娟,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纪宝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水娟、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2月1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1983年11月17日,原、被告生育长女陈某乙;1994年5月18日,原、被告生育长子陈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多次把家中物品拿去变卖,并瞒着原告四处举债,所得款项均用于吸毒。因被告欠债太多,导致原、被告双方只能变卖房产用于还债。2004年,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4年4月2日,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长久以来未尽对家庭和子女应尽的义务,且涉刑事犯罪,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在举证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证据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基本身份情况、结婚、生育子女情况;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尤溪县人民法院(2014)尤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因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的事实。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与答辩人系小学同学,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近三十五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吸毒、贩毒的行为确实伤了原告的心,但答辩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必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希望原告能够原谅答辩人,给答辩人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小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82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1983年11月17日,原、被告生育长女陈某乙(现已成年);1994年5月18日,原、被告生育长子陈某炳(现已成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8月8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2014年9月22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本院(2014)尤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小相识,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近年来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参与吸毒、贩毒并被判处刑罚,但被告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决心改过,原告应当从有利于被告改过自新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宽容被告,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互相体谅照顾,努力化解相互间的隔阂与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宝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秀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