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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盛祥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盛祥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斌,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治国,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祥斌,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祥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红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