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灌杨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杨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周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