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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25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跃军与王海生、瞿桂凤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军,王海生,瞿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517-1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军。被执行人王海生。被执行人瞿桂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生、翟桂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生、翟桂凤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生、翟桂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海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账号:60×××11)存款人民币27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