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XX与广州增立钢管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0051185),住所地(土名)。法定代表人:高宏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0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系广州市增城银忆机械制造厂的经营者。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燕贞蔡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