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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XX与广州增立钢管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0051185),住所地(土名)。法定代表人:高宏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0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系广州市增城银忆机械制造厂的经营者。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上诉人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燕贞蔡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