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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奎星诉韩牧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奎星。委托代理人:王祝。被告:韩牧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星与被告韩牧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0元,由原告张奎星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刚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人民陪审员  李大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