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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军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24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军,住绥中县。被执行人马军共欠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执字第0050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利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