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8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静与王智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王智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841-5号申请人陈静。被执行人王智源。本院在陈静申请执行王智源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的(2008)荥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十五万元,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智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9558801702118448539存款十七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