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宁梅与洪国庆、欧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梅,洪国庆,欧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64号原告:宁梅,女,汉族。被告:洪国庆,男,汉族。被告:欧玉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梅诉被告洪国庆、欧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玉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梅撤回对被告欧玉霞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梅撤回对被告欧玉霞的起诉。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