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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宁梅与洪国庆、欧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梅,洪国庆,欧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64号原告:宁梅,女,汉族。被告:洪国庆,男,汉族。被告:欧玉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梅诉被告洪国庆、欧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玉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梅撤回对被告欧玉霞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梅撤回对被告欧玉霞的起诉。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