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城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城民初字第75-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严,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甲,女,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