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文磊与李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磊,李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李文磊��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社旗县赊店镇西阁内街。被告李闪,男,回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北寨河巷。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磊诉被告李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刘琳瑜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