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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绍华与张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华,张国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张绍华,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张国超,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华与被告张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华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华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绍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