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特字第2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x与刘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刘X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21582号申请人刘x,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X1,男,1937年1月24日出生。代理人郭x(刘X1之妻),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x南里*楼x门**号。代理人刘X2(刘X1之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x院护士长,住北京市丰台区x家园x区*号楼*室。代理人刘x3(刘X1之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x东里*楼*单元*号。。申请人刘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x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之子。201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刘X1摔伤,经北京市第二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积水、右枕骨骨折、右额颞开颅去骨瓣减压术后等。现刘X1为植物人状态。故现申请宣告刘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刘x作为刘X1的监护人。经审查,刘X1、郭x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即刘X2、刘x3、刘x。201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刘X1摔伤,同日,刘X1被送入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枕骨骨折;左顶、右枕头皮血肿;陈旧性脑梗塞;脑积水等”。2014年2月19日及2014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二医院康复科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植物状态、脑积水、右枕骨骨折、右额颞开颅去骨瓣减压术后……”。2014年4月18日、5月20日、6月9日,北京市第二医院康复科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积水、最小意识状态、右枕骨骨折、右额颞开颅去骨瓣减压术后……”。2014年7月7日、8月8日、9月9日,北京市第二医院中医科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重度颅脑损伤、脑积水、右枕骨骨折、右额颞开颅去骨瓣减压术后……”。被申请人刘X1现在北京市第二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到北京市第二医院中医科查看了被申请人刘X1的情况,现场所见刘X1无主诉、无表达。基于以上医院诊断及刘X1实际情况,本院可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庭审中,郭x、刘X2、刘x3、刘x均到庭陈述了相关情况,均称被申请人刘X1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一致同意由申请人刘x作为被申请人刘X1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刘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刘x为被申请人刘X1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