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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费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费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