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费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费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