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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8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清鑫与被告上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鑫,上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初字第4898号原告刘清鑫,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上官飞,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刘清鑫与被告上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功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官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清鑫诉称,2014年5月12日,上官飞因成立公司需要在厦门市湖里区寨上向刘清鑫借款10000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每月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未还清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上官飞至今分文未还。现刘清鑫请求法院判令:1、上官飞返还刘清鑫借款10000并支付利息560元和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上官飞承担。被告上官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上官飞向刘清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为成立公司,现于厦门市湖里区收到刘清鑫(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809095115)以现金出借的10000元,借期3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的四倍计算,每月13日支付一次利息。如未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未还清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立此为据,借款人上官飞”。以上事实,有刘清鑫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上官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刘清鑫主张上官飞向其借款10000元有事实依据,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期限3个月合计利息56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期限于2014年8月11日届满,刘清鑫主张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官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清鑫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元和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上官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上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占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