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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蒋明强与陈兴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强,陈兴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蒋明强,男,生于1956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陈兴岗,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蒋明强诉被告陈兴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审理。原告蒋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岗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明强诉称,2013年5月17日至同年7月28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青海果洛军分区干部公寓工地务工。在此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其余部分至今未支付。2013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蒋明强外墙保温涂料、劳务工资45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人民币4500元。被告陈兴岗未作书面或口头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至同年7月28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青海果洛军分区干部公寓工地务工。2013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复印件壹张载明:今欠到蒋明强做果洛军分区干部公寓外墙保温涂料、劳务工资计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欠到人:陈兴岗。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借条复印件等;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欠条力图证实被告欠其工资4500元尚未给付,但经审查该欠条系复印件,且被告未到庭质证,导致既无法核实双方是否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又无法核实该债务是否已经清偿,更重要的是原告在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该欠条复印件的原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有力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明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蒋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孝金审 判 员  鲍 徐人民陪审员  邓忠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