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阳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永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向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伟,男,生于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王永平,男,生于1962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物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伍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润物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伟、被告王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物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泸州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签订了江阳区“酒城花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酒城花园”小区的全体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自2013年6月1日起被告一直拒交物管费。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催促被告缴纳,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114元,水费580元,违约金2141元,共计4835.79元。被告王永平辩称:1、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原告擅自拉鹅卵石铺在公共区域的花园里,改变了花园原貌,只要原告将花园整改了就立即纳交物业服务费;2、对欠缴水费认可交纳;3、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承担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原告润物物业公司系1999年10月26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永平系“酒城花园”小区业主。2011年3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规约》中载明:甲方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秩序、交通秩序等项目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高层住宅按每月1.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供水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若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由物管公司代收代缴的,甲方应当按时按量缴纳;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按本协议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的标准计收滞纳金,以及承担甲方依法诉讼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损失。双方对其他事项还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以原告擅自在花园路沿边摆放鹅卵石改变小区花园原貌为由拒交物管费,至2014年7月31日,被告尚欠物业服务费2114元,原告代收代缴的水费58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均被拒绝。另查明:“酒城花园”小区部分业主的车辆碾压花园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告进行了维护和管理,也采取了在路边设篱笆、路桩、路墩及路牌提示等,但均无效果。为降低对花园的损坏,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在路沿边花园里摆放了鹅卵石。上述事实,有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业主(物业使用人)入住登记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催交公告、催费单、律师函、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照片八张在案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酒城花园”小区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项目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同时小区业主也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爱惜和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财产和环境。小区部分业主停车碾压花园,责任在小区部分业主一方。原告作为服务型企业,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其为能力受限的行为,原告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小区路沿边的花园铺上鹅卵石,不能因此而认定原告擅作自主张,改变了花园原貌。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2114元及代缴的水费58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酒城花园”小区公共区域的花园受损,原告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小区路沿边的花园铺上鹅卵石,未向被告通告说明,对本纠纷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宜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114元及水费58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永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