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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知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普乐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普乐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知初字第12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代表人:吴慧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晔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