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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山东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山东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张国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48号X室。被告山东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与被告山东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锋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