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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甘霖、白晟犯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霖,白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17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霖,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52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巷**号*单元附*号。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白晟,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5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龙路*号附*号。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第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霖、白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霖、白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甘霖、白晟在本市云岩区百花山三角花园,贩卖毒品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甘霖、白晟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甘霖、白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甘霖、白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霖、白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霖、白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白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直板杂牌手机及白色VILOVO智能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