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佟广志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成记号村村民委员会仲裁裁定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广志,敦化市官地镇成记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佟广志,男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成记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波,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广志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成记号村村民委员会(2008)敦农土裁字第14号仲裁裁定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成记号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了土地承包合同,现已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敦农土裁字第14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清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