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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5日,住仪陇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9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兴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芳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