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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与朱安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朱安然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台儿庄联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迎章,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安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儿庄联通公司与被告朱安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儿庄联通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儿庄联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儿庄联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儿庄联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