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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丛李松与哈尔滨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李松,哈尔滨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丛李松,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地下副二层。法定代表人胡建海,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丛李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赔偿款15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