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来明与付素英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明,付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来明,男,1930年9月生,汉族,新乐市西安家庄村人。被执行人付素英,女,汉族,1957年7月生,新乐市西安家庄村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来明与被执行人付素英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付素英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