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华泰橡胶制品厂与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华泰橡胶制品厂,顾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0759号原告泰兴市华泰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刘陈社区海顾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鞠仲琪,厂长。被告顾建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华泰橡胶制品厂与被告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华泰橡胶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