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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谭雪婷与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婷,茶陵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谭雪婷,女,201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008号,身份证号码为430224201102130061。法定代理人谭邓苟,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008号,身份证号码为430224196601234574,系谭雪婷之父。委托代理人唐祖安,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德春,该院院长。住所地:茶陵县交通街43号。委托代理人孙小平,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交通街四组,系茶陵县人民医院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婷与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雪婷于2014年10月30日以原告需继续治疗、损失未完全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雪婷撤回诉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由原告谭雪婷负担。审 判 长  谭琴意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