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特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春姐、朱丽丽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姐,朱丽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特字第0007号申请人张春姐。被申请人朱丽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春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丽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春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春姐撤回申请。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