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贾某某、金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双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金某,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贾某某、金某赌博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4)第1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福星酒楼二楼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金某在该赌局上负责抽红,抽头渔利共计3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金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福星酒楼二楼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金某在该赌局上负责为贾某某抽红,抽头渔利共计30000余元。金某从每次赌局抽红中获利500元至1000元不等。案发后,贾某某、金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罚通知书,证实: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扣押并收缴了被告人贾某某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300张。2、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第22-30号,证实:徐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赵某、李某乙、孙某某因在双阳区鹿乡镇福星酒楼赌博被行政拘留及罚款。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某某、金某被抓获到案,并对设赌局抽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0)双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金某的自然情况;贾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下午5时许,我在鹿乡街里福星饭店二楼看见大厅有七八个人在推扑克,我就拿钱上去押。大约玩了10分钟警察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的有陈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其余的人我叫不上名字。我仅押一二百元钱的。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加过二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下午5时许,我去鹿乡街里福星饭店二楼,看到有推扑克的,我就拿钱上去押。大约玩了10分钟警察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我仅押三五百元钱的。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加过二三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下午6时许,我在鹿乡街里福星饭店二楼看见有七八人在推扑克,我就拿钱上去押。刚押了一把警察就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的有陈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赵某,其余的人我都叫不上名字。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加过二三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7时许,我在鹿乡街里福星饭店二楼看见有八九人在赌博,我就拿钱上去押,玩了大约半小时后,我就下楼了。在楼下坐了半个多小时后,我又上楼看他们玩了20多分钟之后,警察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我就押一百元钱的,我押时赌桌桌面上能有三四百元钱。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八时许,我在鹿乡街里福星饭店二楼看见有七八人在玩扑克。一个男的坐庄推,我就拿钱上去押,玩了20多分钟后,警察上楼把我们当场抓获了。我每把押200元或1000元的,或者更多,每一把赌桌上约有几千元钱。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加过二三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七时许,我在鹿乡街里福星饭店二楼看见有十多人在玩扑克,我就拿钱上去押。玩了10多分钟后警察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的有陈某某、李某甲、孙某某、侯某某,其余的人我都叫不上名字。我每把仅押一二百元钱的。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加过三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七时许,我在鹿乡街里一个酒店的二楼看见有七八个人在玩扑克,我就拿钱上去押。刚押一把还没看输赢呢,警察就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的人我都叫不上名字。我就押了一百元钱,我参赌的这个赌桌上能有两三千元钱。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与过二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8、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八时许,我在鹿乡街里一个酒店的二楼看见有十多个人在玩扑克,我就拿钱上去押。刚押了两把警察就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的人我都叫不上名字。我每把押的是二百元钱,我参赌的赌桌上最多是800元钱。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与过二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八时许,我在鹿乡街里一个酒店的二楼看见有十多个人在玩扑克,我就拿钱上去押。仅押了两三把警察就上楼了,把我们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的有陈某某、张某甲,其余的人我都叫不上名字。我每把押的是五十元或一百元的。赌局是贾某某于2014年1月份组织的,我参与过二三次,每次都是金某负责抽红。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上七时许,我和赵某去鹿乡街里福星酒楼,在二楼大厅看见有六七人在推扑克,我和赵某也拿钱上去押。大约玩了20多分钟后,警察上楼把我们都抓了。我就押了一把200元钱的,我押时赌桌桌面上有三五百元钱。1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知道贾某某在双阳区鹿乡街里福星酒楼有个赌局,2014年2月2日下午5时许我就去了。由我坐庄推扑克,赌博不长时间,警察就来了,把我们都抓了。参与赌博的有陈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还有六七人我不认识。参赌的人每把押最小100元,最大1000多元,我输了几百元钱。赌局是贾某某组织的,金某负责抽红。(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月末到2月初,我在鹿乡街里福星酒楼二楼设赌局聚众赌博,一共组织了四五次。参与赌博的有赵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等人,我共在赌局上抽红获利30000元左右。2014年2月2日我在福星酒楼设赌局推扑克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了。福星酒楼的房子是我的,过年时没人经营,我就放赌局了。我找来金某负责抽红。抽红的比例是20抽l,就是谁赢200元就抽10元的红利。2、被告人金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月末到2014年2月2日,贾某某在鹿乡镇福星酒楼二楼设了个赌局,我负责抽红,一共组织了三四次赌博。2014年2月2日赌博的时候被警察抓了。参与赌博的人有李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其余的人都是鹿乡做买卖的,我叫不上名字。福星酒楼的房子是贾某某的。抽红的比例是20抽1,就是谁赢200元就抽10元的红利。贾某某从每次赌局抽红钱中拿出一些给我,有时候500元,有时候10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贾某某、金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被告人金某在赌局上负责为贾某某抽红并从中获取报酬,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贾某某、金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笑阳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公衍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