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宣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宣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宋某,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顾某,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