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5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燕萍与郭运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萍,郭运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5545号原告李燕萍(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庆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运玲(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萍与被告郭运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郭运玲诉反诉被告李燕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李燕萍及反诉原告郭运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萍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郭运玲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萍负担;反诉受理费76元,由反诉原告郭运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