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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碚法刑初字第007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4)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XXX村XX号被害人陆某某家外,趁家中无人之机,推门入室,共同盗窃电饭煲1个、高压锅1个、凉席一张、项链1条、雨伞1把、枕头3个、玻璃杯1个、铁盆1个、购物推车1个、金龙鱼食用油1捅、手镯1个、耳坠1对、女士手表1块、发夹1个、绿色佛挂坠1个、胸花2个等财物,并分别藏匿于二被告人家中。2014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7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已经发还被害人陆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北碚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领条、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龙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