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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邓利与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邓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7364-X。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利。上诉人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经常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浪高凯悦大厦16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邓利购买上诉人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的商品房,因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请求赔偿逾期违约金等提起的诉讼,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未明确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载明,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且本案的房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亦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因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其住所地应为重庆市南岸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