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陈金寿与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寿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3475号原告陈金寿,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寿诉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寿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金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寿撤回对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金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