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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薛建伟与田琦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伟,田琦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商初字第279号原告:薛建伟。被告:田琦勤。原告薛建伟诉被告田琦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琦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田琦勤于2005年3月7日向某嘉祥县万张农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4.65‰,上浮100%,借款用途养牛,2006年3月7日到期。2005年6月20日偿还借款利息985.80元,借款到期后于2008年6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1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5月31日,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该笔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29999元本金及利息。被告田琦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琦勤于2005年3月7日向某嘉祥县万张农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4.65‰,上浮100%,借款用途养牛。2006年3月7日到期,被告田琦勤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盖章。2005年6月20日偿还借款利息985.80元,借款到期后于2008年6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1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5月31日,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该笔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尚欠本金29999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借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明细表予以证实,经本院综合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田琦勤向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万张信用合作社借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借款的全部义务,至2012年5月31日,未偿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造成不良债权。原告按照拍卖程序,购买了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移协议并进行了公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田琦勤偿还借款本金29999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琦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琦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薛建伟债权29999元,并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田琦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宽彪审判员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