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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执行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启彬与陈宗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彬,陈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郑启彬,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宗仁,男,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启彬与被执行人陈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仁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郑启彬人民币8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梁圳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秋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