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473号罪犯张鑫,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鑫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张鑫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鑫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