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8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房本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房本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339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负责人张广洲,系行长。被告房本珍,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房本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