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侯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侯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