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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子涵、程明亮与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子涵,程明亮,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子涵。法定代理人:程明亮,农民,系徐子涵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明亮,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勇,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徐子涵姥爷,程明亮父亲。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文,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迟景丽、姜祖伟,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子涵、程明亮因与上诉人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子涵、程明亮及上诉人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子涵、程明亮及上诉人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子涵、程明亮及上诉人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徐子涵、程明亮负担1450元,由上诉人莱阳市团旺镇东石格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