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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朱鹏与沃得重型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沃得重型机床(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朱鹏。委托代理人殷梅萍、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得重型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沿江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邵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波、顾翠。原告朱鹏与被告沃得重型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鹏的委托代理人徐竹兰,被告委托代理人顾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鹏诉称,2010年12月15日12时20分许,原告乘坐朱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3年10月13日,原告治疗终结、2014年3月,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但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申请已超出一年期限,故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待遇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沃得重型机床(中国)有限公司辩称,工伤认定时效已过一年,我公司不认可其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鹏原系被告单位职工.2010年12月15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未能到公司上班。2014年3月7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3月28日原告提起仲裁申请,但均未被受理。原告就工伤认定未予受理提起行政诉讼,本院驳回了其请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相应的损失。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病历仲裁决定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劳动者发生事故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可在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原告自2010年12月2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出一年时间,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系由被告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玉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