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国继与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继,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陈国继。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耕荣,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区宋集乡宋集街。法定代表人刘从淮,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君。委托代理人张士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继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国继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