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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鑫强迫卖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鑫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28号罪犯宋鑫,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10日、2012年12月29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0月20日以罪犯宋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宋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