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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4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超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超,李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4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超,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兴旺,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系冯超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琰,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冯超因与被申请人李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婚前与被申请人共同购置了(京N9U5**)小轿车一辆,购置前申请人交纳了定金。因为一、二审审理期间未找到定金证据,故未被法庭支持诉讼请求。现向法院提供定金证据。婚后又共同购置了(京NUU8**)小轿车一辆。两辆车(指标)全部判给了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拥有一辆汽车(指标)的权利。在北京对汽车指标严格管控的情况下,这样的判决即无情又无理。申请人要求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改判申请人拥有一辆汽车(指标)。本院认为:根据涉案车辆购买时间、车辆权属登记等因素,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判决申请人返还涉案车辆并无不当。综上,冯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贾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