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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飞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王谦、王鹏程行政诉讼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王谦,王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353号原告高飞。委托代理人张万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井路段。法定代表人罗若锋,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詹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谦。委托代理人安兵。第三人王鹏程。原告高飞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王谦、王鹏程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 判 长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林宏海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