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陈蓉诉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814号原告:陈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2日。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皂角铺新街。法定代表人:杜明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仲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诗懿,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蓉诉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陈蓉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