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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陈蓉诉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814号原告:陈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2日。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皂角铺新街。法定代表人:杜明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仲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诗懿,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蓉诉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陈蓉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