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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水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卯荣刚与被告宏福公司、久翔公司、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荣刚,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水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卯荣刚,男,1990年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陡箐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红旺,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柱,律师助理。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桥梁厂。法定代表人廖福文,系宏福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国铺,男,1953年9月17日生,住织金县城关镇,系宏福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翔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健,系久翔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秋红,女,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青园路口。被告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生,系建筑公司总经理。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良建,系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卯荣刚与被告宏福公司、久翔公司、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卯荣刚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红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柱,被告宏福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国铺,被告久翔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秋红,被告建筑公司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良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卯荣刚诉称:2012年10月,宏福公司在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兴建洗煤厂,该洗煤厂由建筑公司承建,因平整场地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建筑公司聘请久翔公司对场地进行爆破。2012年12月31日,久翔公司对场地进行了爆破,爆破时因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周边农户的房屋受损。原告的房屋因为爆破施工受损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决,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权益向乡政府等相关部门请求解决,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水城县国土部门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对原告的房屋损坏成因、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对损失作出评估。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于2013年7月作出《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后箐、包包、小寨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报告指出水城县陡箐乡宏福洗煤厂平场施工爆破振动引发和加剧了原告等30户的房屋开裂,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13868.4元。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868.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卯荣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该组证据,三被告均无异议;第二组,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后箐、包包、小寨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含久翔公司爆破情况说明2份、爆破施工日志一份、爆破员工信息两份、陡箐乡派出所调查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三份),用以证明水城县陡箐乡原告等30户村民房屋系因被告宏福公司平整场地、由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公司又承包给久翔公司爆破,因爆破而造成农户损失。对该组证据,三被告均认为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格,该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第三组,水城县陡箐乡宏福洗煤厂炮损房屋勘丈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因宏福公司爆破造成的受损房屋面积为132.8平方米。对该组证据,被告宏福公司认为没有业主的签字,对三性有异议;被告久翔公司不予认可;被告建筑公司认为没有参与勘丈没有签字,有异议;第四组,陡箐乡陡党政议字(2013)32号党政办公会议纪要、陡箐乡宏福洗煤厂炮损农户房屋一览表,用以证明房屋受损后陡箐乡政府组织受损农户与宏福公司达成房屋赔偿计算标准,原告损失为13868.4元。对该组证据,被告宏福公司认为会议纪要是乡政府单方文件,宏福公司没有认可。一览表是以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地质报告为准,没有效力;被告久翔公司、建筑公司均称没有参与,不认可该证据;第五组,陡箐乡陡党政议字(2013)66号党政办公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房屋损害后陡箐乡政府组织被告协调对损失农户进行赔偿,宏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该会议,并认可赔偿事实。对该组证据,被告宏福公司无异议,但认为应举出农户与宏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议;被告久翔公司、建筑公司均称没有参与,不知道这件事。被告宏福公司辩称:宏福公司是在2012年经水城县及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备案兴建年入洗原煤60万吨洗煤厂,并由水城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批准划拨建厂用地。建厂程序及行为合法。2012年8月18日,宏福公司将建厂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筑公司又单独全权委托其负责人XX组织建厂施工,并与XX将建厂工程中平整场地工作交给久翔公司爆破土石方,宏福公司无权干预。在施工爆破后,施工场地以外的部分农户房屋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农户在2013年1月8日到水城县信访局上访,并阻拦本案三被告的施工。水城县信访局在2013年1月8日下发了一份会议纪要:由久翔公司负责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农户的房屋分区域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久翔公司预付,如经鉴定农户房屋损害与爆破无关,鉴定费用则由农户承担。就此,经水城县陡箐乡人民政府委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宏福公司新建的水城县宏福洗煤厂平场对周边民房有损坏性影响的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水城县宏福洗煤厂平场爆破施工所产生的爆破振动对周边村民的房屋造成有损坏性影响的最大范围边缘为中心76.3米、124.2米、147.9米。而原告等农户的民房在此距离之外,因此不会对这些房屋造成有损坏性的影响。因农户有异议,后又经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对原告等农户的房屋受损进行勘察,并作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报告,说明房屋受损系地质灾害造成。既然是地质灾害造成,就理当由政府进行安抚和维修。为了替政府分忧及与村民长期友好相处,宏福公司屈从与村民达成共识:愿以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所作出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为依据,按1%至5%的补偿比例与村民们共同签字认可,对受损农户进行补偿,前提条件是村民们不能堵厂,更不能去乱上访影响政府工作秩序。但后来受损农户竟要求宏福公司按15%的比例进行补偿,并胁迫政府,多次上访,造成原达成的1%至5%的补偿价无法落实兑现,宏福公司亦不会同意按15%的比例进行补偿。综上,对本案农户房屋受损的原因,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已经作出合法合理的鉴定,原告据以提出赔偿的依据是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报告。而该报告亦说明原告等农户房屋受损系地质灾害原因造成,况且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也没有相应的鉴定、评估资质,对炮损责任没有法定的鉴定权力。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宏福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宏福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该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第二组:水城县发改局2012年25号文件,用以证明宏福公司根据发改局通知建厂。对该组证据,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否认原告的房屋损害是宏福公司造成;被告建筑公司、久翔公司均无异议;第三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用以证明建厂取得合法资格。对该组证据,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被告建筑公司、久翔公司均无异议;第四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用以证明水城县陡箐乡政府要求按项目施工。对该组证据,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否认原告的房屋损害是宏福公司造成;被告建筑公司、久翔公司均无异议;第五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爆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本次事故不是因爆破造成。对该组证据,原告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结合鉴定专家在庭审中的说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地质灾害没有鉴定资质,该证据不合法,而且该鉴定做出后,水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宏福公司要求委托113地质队重新做鉴定,否认了该证据的合法性;被告建筑公司、久翔公司均无异议。被告久翔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一切爆破损害由建筑公司协调处理,此次受损不是爆破引起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被告久翔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久翔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该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被告建筑公司答辩意见与宏福公司一致。被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建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该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第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建设洗煤厂的事实。对该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第三组,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爆破合同,用以证明建筑公司委托XX作为施工合同中的法人代表及请久翔公司进行爆破。对该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第四组,陡箐乡政府委托书、陡箐派出所爆破施工情况说明、爆破作业证、爆破施工日志、久翔公司对宏福公司爆破施工情况说明、陡箐派出所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建筑公司在爆破施工中不应承担责任。对该组证据,原告对陡箐派出所爆破施工情况说明、爆破作业证、爆破施工日志、陡箐派出所询问笔录认可,认为能够证实久翔公司应当对农户承担赔偿责任,对陡箐乡政府委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因被受损农户否认后经113地质大队重新鉴定,故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余当事人无异议;第五组,向水城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对113地质大队的委托书、成因分析报告,用以证明对爆破施工建筑公司没有责任,要求政府解决工程款。对该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久翔公司称没有申请113地质大队做鉴定,爆破没有造成农户损坏,即使造成也不是久翔公司的责任;被告宏福公司称如果是被告久翔公司、建筑公司同意鉴定,则应有该二公司承担。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宏福公司工商档案,原、被告均无异议。对本院向水城县陡箐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原告无异议;被告宏福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113地质大队作出的是地质灾害鉴定,宏福公司没有义务和责任与乡政府及农户调解赔偿;被告久翔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不管宏福公司总经理廖福文与农户达成什么共识及给予什么承诺,都与久翔公司无关,因久翔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参加任何协调,完全不知情;被告建筑公司称不管宏福公司总经理廖福文与乡政府及农户怎么协商,建筑公司都没有参与,建筑公司坚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鉴定意见。对本案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原告卯荣刚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第一组即原告户籍证明,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第二组即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后箐、包包、小寨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结合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的资质、业务范围(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核定为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发(2009)144号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鉴定单位按下列资质等级规定承接分析论证工作,并对成因分析论证结论负责:......大、中型: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以及经被告宏福公司申请,本院通知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专家出庭所作的说明(专家出庭说明了整个地质灾害的勘察过程、勘察结论的分析论证、报告的编制及专家组评审等等,还说明了炮损属地质灾害的类型之一,属于地质勘察的业务及资质范围),本院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而且从建筑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申请”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鉴定的“委托书”中可看出,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对本案地质灾害的勘察、鉴定,三被告均同意并且系被告宏福公司提出请求,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第三组即水城县陡箐乡宏福洗煤厂炮损房屋勘丈登记表,系水城县陡箐乡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第四组即陡箐乡陡党政议字(2013)32号党政办公会议纪要、陡箐乡宏福洗煤厂炮损农户房屋一览表,对该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笔录,当时有被告宏福公司宏福洗煤厂的代表姜永康、张建平参会,故本院对该会议纪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一览表(内容涉及本案原告在内的30户农户受损房屋的面积、损害程度及损失计算等)系水城县陡箐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根据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及陡箐乡陡党政议字(2013)32号党政办公会议纪要、实地勘丈面积编制,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均明确拒绝对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30户农户房屋损害程度及损害价值申请鉴定、评估,故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第五组即陡箐乡陡党政议字(2013)66号党政办公会议纪要,有被告宏福公司总经理廖福文及工作人员张建平参会,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宏福公司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第一组即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第二组即水城县发改局2012年25号文件,第三组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第四组即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因本案争议的并非宏福洗煤厂的建厂及用地合法与否,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第五组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爆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结合被告宏福公司申请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庭所作的说明,并不能具体说明本案原告的房屋是否处于安全爆破范围之内,而且既然三被告同意并由被告宏福公司申请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重新进行勘察、鉴定,就应以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作出的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为准,故本院对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爆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再予以认定。对被告久翔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建筑公司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第一组即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第二组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组即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爆破合同,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予认定;第四组即陡箐乡政府委托书、陡箐派出所爆破施工情况说明、爆破作业证、爆破施工日志、久翔公司对宏福公司爆破施工情况说明、陡箐派出所询问笔录,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第五组即向水城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对113地质大队的委托书、成因分析报告,证据来源合法,且与其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吻合,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宏福公司工商档案,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本院向水城县陡箐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调查程序合法,调查内容与上述成因分析论证报告、陡箐乡党政办公会议纪要相互吻合,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原、被告陈述、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宏福公司获准在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兴建年入洗原煤60万吨的水城县宏福洗煤厂。同年8月18日,宏福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宏福公司以1500万元的工程价款将宏福洗煤厂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2012年10月13日,经建筑公司委托,建筑公司项目经理XX代表建筑公司与宏福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对权利义务及工程进度、付款方式及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2012年12月26日,XX代表建筑公司与久翔公司签订《爆破合同》,约定将宏福洗煤厂基础土石方爆破工程以5万元的价款承包给久翔公司爆破。2012年12月31日,因久翔公司实施爆破,造成当地农户即原告等30户农户的住房开裂、变形受损。2013年1月23日,水城县陡箐乡人民政府委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2012年12月31日爆破施工对周边村民房屋造成有损坏性影响的范围”进行鉴定。2013年元月三十一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爆鉴字第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水城县宏福洗煤厂平场爆破施工所产生的爆破振动对周边村民的房屋造成有损坏性影响的最大范围分别为:1、对周边砖混结构的房屋是以爆破作业区域的边缘为中心76.3米的半径范围内;2、对周边块石结构的房屋是以爆破作业区域的边缘为中心124.2米的半径范围内;3、对周边不同结构房屋的瓦屋面(包括烧制瓦和石棉瓦)是以爆破作业区域的边缘为中心147.9米的半径范围内。爆破振动对砖混结构民房的瓦屋面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瓦屋面的瓦块掉落、下移;4、对处于有损坏性影响范围以外的房屋,由于爆破振动的传播作用,在房屋处会有振动感(人有感觉),但由于爆破振动的衰减使得地面质点振动的速度小于房屋的安全振速、并且作用时间短暂,因此不会对这些房屋造成有损坏性的影响;5、将水城县宏福洗煤厂平场爆破区域距离村民房屋最近的边缘作为测量爆破振动造成有损坏性影响的起始位置。后由于房屋受损农户对此鉴定意见书不服,宏福公司、久翔公司及建筑公司同意并经宏福公司请求,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1日委托贵州地矿六盘水113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以下简称“113地勘公司”)“查清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包包组、后箐组、小寨组及水城县宏福矿厂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农户房屋开裂等地质灾害的诱因”,并对“该地质灾害点进行责任认定”。2013年5月29日,113地勘公司在前期进行充分收集区内已有地质环境条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宏福洗煤厂厂长姜永康及施工方员工罗天鹏、小寨组组长晋方文参与开展大量野外调查和测量工作,并经专家组评审,作出了《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后箐、包包、小寨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分析论证报告”),结论为: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卯荣刚等30户农户房屋变形是水城县陡箐乡宏福洗煤厂平场施工爆破振动引发和加剧的,其中卯荣刚的房屋变形等级为Ⅰ级(注:该30户农户房屋中,变形等级为Ⅰ级的有27户,变形等级为Ⅱ级的有3户。Ⅱ级严重程度高于Ⅰ级)。同时,该报告还根据“压煤开采规程”列出了建筑物补偿比例表及建筑物折旧系数表,分别为:建筑物补偿比例:损坏等级为Ⅰ级,其中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1-2㎜的裂缝的,补偿比例为1%-5%,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4㎜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10㎜的,补偿比例为6%-15%。损坏等级为Ⅱ级,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15㎜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30㎜。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3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20㎜;砖柱上出现水平裂缝,缝长大于1/2截面边长;门窗略有歪斜等的,补偿比例为16%-30%。建筑物折旧系数:建筑年限小于5年的,折旧率为0,建筑年限为5-10年的,折旧率为5%-15%,建筑年限为11-15年的,折旧率为16%-25%,建筑年限为16-20年的,折旧率为26%-35%,建筑年限为21-40年的,折旧率为36%-65%,建筑年限大于40年的,折旧率为65%以上。2013年9月24日,水城县陡箐乡党委、政府组织宏福洗煤厂及部分房屋受损农户召开党政办公会议,并形成陡党政议字(2013)32号会议纪要:通过宏福洗煤厂代表与参会的村民代表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涉及29户房屋(实为30户,水城县陡箐乡政府在登记丈量时误把“卯荣金”与其父“卯昌焱”列成一户,实各为一户,在分析论证报告中亦分别列有“卯荣金”、“卯昌焱”两户的房屋受损情况及受损等级。下同)受损的农户代表与宏福洗煤厂代表均认可2013年5月29日113地勘公司作出的分析论证报告;二、经农户与宏福洗煤厂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29户农户的房屋因宏福洗煤厂放炮受损的赔偿标准按下表执行。单位:元/平方米序号房盖墙体构结混钢屋面瓦屋面草屋面油毛毡屋面石棉瓦其他屋面1砖墙12559156956957304802料石墙12559156956957304803石墙10708155955956353904木柱石墙8105955956353905木柱砖石墙7455925956353906木柱木板墙7104954955453907木柱篱笆墙7104954955453908土墙6103953954503909空心砖墙8908155305306354802、补偿比例等级及折旧以113地勘公司的分析论证报告为准。3、补偿计算方法为:房屋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比例×折旧率=补偿金额,其中补偿比例是1%-5%的按5%计算,6%-15%的按15%计算,16%-30%的按30%计算。纪要还对房屋丈量工作、登记、上册、公示及赔偿金的支付进行了安排。宏福洗煤厂代表姜永康、张建平参加会议。后由于赔偿协议未能履行,2013年12月20日,水城县陡箐乡党委、政府再次组织宏福洗煤厂召开党政办公会议,并作出陡党政议字(2013)66号会议纪要,要求宏福洗煤厂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兑现补偿款的30%分别支付给农户,到12月30日前将所欠资金全部兑现完成,并要求宏福洗煤厂从即日起要全面对29户农户进行核实并签完付款协议,同时筹备资金及时兑现农户。宏福洗煤厂在会上表态:一是立即安排人员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对29户农户再次核实并签订付款协议;二是如12月30日以前筹备资金不能到位,由宏福洗煤厂自行和29户农户协商签订付款补充协议。宏福洗煤厂代表廖福文、张建平参加本次会议。由于宏福洗煤厂仍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宏福公司法人代表廖福文便与农户协商,订立如下赔偿标准:变形等级为Ⅰ级的统一按15%的补偿比例计赔,变形等级为Ⅱ级的统一按30%的补偿比例计赔;折旧率除了“卯荣江”这一受损农户有两间房屋按90%外,其他受损农户统一按100%计;农户在原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作出一定让步。据此,廖福文与11户农户签订了赔偿承诺书,对其余农户(原告即属其中之一),因房屋面积存有争议而未签赔偿承诺书。与此同时,水城县陡箐乡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宏福洗煤厂经乡政府通知未派人参加)对30户农户的受损房屋进行实地勘丈、登记,并根据宏福洗煤厂及廖福文的先后表态、承诺及与农户达成的计赔标准和计算方式,编制了“陡箐乡宏福洗煤厂炮损房屋一览表”,对30户农户的受损房屋分别分项核定,并对应获赔偿款分别进行了核算,其中本案原告卯荣刚受损房屋结构为大砖混,面积为132.1平方米,变形等级为Ⅰ级,应获赔偿款为补偿比例15%×折旧率100%×新补偿基数(即农户作出让步后的赔偿标准)700元/平方米×房屋面积132.1平方米=13870.50元。另查明,113地勘公司为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及业务范围为承接大、中型即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对边坡开挖、地下洞室掘进、弃渣、爆破、抽汲地下水和矿山开采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责任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1、原告的房屋损害是否是久翔公司爆破所致;2、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3、原告的损失应有谁承担赔偿。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经水城县陡箐乡人民政府委托、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3)爆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书并未明确说明原告受损的房屋是否在爆破安全范围之内,即使是在安全范围之内,也由于后来三被告同意并由被告宏福公司申请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113地勘公司重新进行勘察鉴定,就视为三被告对(2013)爆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的放弃及对113地勘公司分析论证报告的认可,况且宏福洗煤厂厂长姜永康及施工方员工罗天鹏参与了113地勘公司的勘察,宏福洗煤厂代表及宏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福文在水城县陡箐乡党委、政府召开的两次党政办公会议上均表示对113地勘公司分析论证报告的认可,并与农户按此报告协商计赔方式。因此,113地勘公司的分析论证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计赔的主要依据,根据该报告,足以认定原告卯荣刚的房屋系被告久翔公司爆破所致。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系依据113地勘公司的分析论证报告及与宏福洗煤厂代表、宏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福文与原告等农户多次协商达成的计赔标准、计算方式,由水城县陡箐乡人民政府勘丈、计算所得,而关于双方之间的协商,没有证据证明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成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平原则,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充分释明,三被告均拒绝对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30户农户受损房屋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价值申请鉴定、评估,故原告的赔偿主张,依理依法应予足额支持,应由三被告承担赔偿。对三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因宏福公司系本案涉及修建的宏福洗煤厂的直接利益归属者,建筑公司属于宏福洗煤厂工程承包人,而久翔公司则属于宏福洗煤厂基础平场工程分包人及直接行为人,故应由宏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久翔公司与建筑公司对宏福公司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卯荣刚房屋损失13868.4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连带负担(原告缓交,限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卯荣刚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邓仕刚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树 百度搜索“”